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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转“常态” 产品将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 发表时间: 2023-11-01 打印本页

10月25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关于促进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专属商业养老保险由试点业务转为常态化业务,符合条件的人身险公司均可开展经营。同时,该类产品将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

“这项业务由试点转为常态化经营,将使得更多人身保险公司进入这一领域,进一步丰富产品供给,提高潜在客群的参保率,推动第三支柱养老保险持续发展。”相关业内人士对《中国银行保险报》记者表示,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启动以来,业务进展总体平稳,社会反映良好,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多安全稳健的长期养老保障选择,特别是在服务新产业、新业态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方面效果明显。

金融监管总局最新数据显示,截至2023年9月末,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承保保单合计63.7万件,累计保费81.6亿元;其中,新产业、新业态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投保保单件数约7.9万件。

 

设门槛明确经营资质

 

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转为常态化业务,但并不是所有保险公司都可经营。《通知》明确,符合四项条件的保险公司可以经营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一是上年度末所有者权益不低于50亿元且不低于公司股本(实收资本)的75%;二是上年度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75%;三是上年度末责任准备金覆盖率不低于100%;四是金融监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此外,养老主业突出、业务发展规范、内部管理机制健全的养老保险公司,可以豁免第一款关于上年度末所有者权益不低于50亿元的规定。

金融监管总局相关工作负责人表示,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是一种资金长期锁定、专门用于个人养老保障的保险产品,具有投保简便、缴费灵活、收益稳健等特点,为人民群众长期积累“养老钱”提供了新的选择。经营这项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当具有较强的综合实力,能够较为长期稳健地开展养老资金和风险的管理。

据统计,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期间,2021年6月,首批中国人寿、人保寿险、太平洋寿险等6家寿险公司参与。2022年3月起,养老保险公司被纳入试点范围。截至2022年底,共有12家人身险公司经营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业务。

“初步估计,能够经营此项业务的人身险公司有30多家。”上述业内人士表示。

记者了解到,上述条件与保险公司获准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的条件大体一致,且相对宽松一些。可以预见的是,未来将会在试点公司的基础上加入更多符合条件的机构开展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业务。

 

产品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

 

《通知》明确,自2023年11月1日起,金融监管总局对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保险条款和费率统一实行备案管理。保险公司除提交规定的备案材料外,还应当同时提交上年度末所有者权益、偿付能力充足率、责任准备金覆盖率等情况说明。

这意味着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将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截至2022年末,12家人身险公司共推出了13款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产品。

“此次调整后,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产品数量或将大幅扩容,产品多样性也有望得到进一步增强。”上述业内人士表示。

《通知》要求,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积累期采取保证加浮动的收益模式。保险公司应当为消费者提供一个以上的投资组合,不同投资组合保证利率可以不同。投资组合保证利率一经确定,不得调整。

记者梳理发现,各试点公司推出的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均采取“双账户”管理模式,提供稳健型、进取型两种不同的投资组合。稳健型账户专为风险保守型客户设计,最低保证利率大多为2.5%左右;进取型账户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基础上对多种资产进行平衡配置,最低保证利率大多为0.5%。

从各公司2022年专属商业养老保险的收益业绩来看,该类产品稳健型账户2022年的年化结算利率在4.0%-5.15%,进取型账户年化结算利率在4.5%-5.7%,总体表现较为亮眼,具有较强的竞争力。

 

规范渠道强化销售管理

 

《通知》明确,除传统渠道外,保险公司可以委托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以及开办个人养老金业务的城市商业银行在其经营区域内宣传和销售专属商业养老保险。

不过,接受保险公司委托的商业银行通过官方线上平台宣传和销售的,应当完整、客观记录在销售页面上呈现的营销推介、关键信息提示和投保人确认等重点环节,满足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要求。

此外,《通知》明确,保险公司或接受其委托的商业银行在宣传和销售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时的五项“负面清单”:一是将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投资组合结算收益率与存款、理财产品等其他金融产品收益率进行简单比较;二是隐瞒合同限制条件或重要内容;三是作出虚假或者夸大表述;四是按照投资组合历史结算收益率对投资组合账户价值变动进行演示;五是金融监管总局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通知》强调,保险公司应当履行销售管理主体责任,加强机构管理、人员管理和销售行为全流程管控。保险公司应当强化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将其纳入公司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管理体系,完善消费投诉处理机制,依法合规、积极妥善处理投诉。

“监管部门持续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一方面扩宽了专属商业养老保险的销售渠道,为消费者提供便利,也提升了这项业务发展的空间;另一方面加强销售行为监管,有利于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持续规范发展。”上述业内人士认为。

金融监管总局相关工作负责人表示,下一步有三方面工作安排:一是支持符合要求的人身保险公司开展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业务,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养老保障需求;二是督促人身保险公司持续提高专业能力,加大人才队伍、信息系统建设等资源投入,实现专属商业养老保险长期稳健发展;三是强化业务监管,保持对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切实保护好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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