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绍
A先生从朋友那里了解到利用网约车平台赚外快的效果尚佳,而且目前遭遇经济大环境不景气,于是在2023年1月开始注册滴滴平台,并用自己的私家车从事网约车营运活动。
2023年5月,A先生在接送滴滴客户的路途中,发生了追尾事故,A先生马上向保险公司报案,但经过保险公司的查勘定损之后,被工作人员告知只能理赔交强险,不予理赔商业险,对此,A先生十分费解。
相关法律规定
为了探析不予理赔商业险的内在原因,我们需要理解以下相关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机动车损失保险第十条、第三者责任保险第二十三条、车上人员责任险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下列原因导致的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和费用,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
案例解读
1.被保险人(A先生)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2.被保险人(A先生)购置车辆时,是以非营运性质上户上牌,保险公司根据其行驶证的使用性质投保对应的商业保险。但后来被保险人从事网约车平台营运活动,不仅并未到车管所变更行驶证性质,更未到保险公司变更保险信息,遂给予拒保的决定。
风险提示
1.如果广大群众有变更车辆使用性质的打算,应第一时间到车管所办理变更手续;
2.在车管所办理完所有变更手续之后,应第一时间联系投保商业险的保险公司同步更改保单信息,避免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