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保险是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救助体系中的一支主要力量,在保障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和有效减轻受害人损失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案情介绍
61岁的张大爷过马路时,与对面孙某驾驶的小汽车相撞,张大爷受伤。经调查,孙某未礼让行人,交警判定孙某负全部责任。
张大爷出院后,要求孙某赔偿误工费,孙某认为张大爷已经61岁,已达退休年龄,不应该赔偿误工费。张大爷向保险公司咨询,经了解,张大爷退休后被原单位返聘,与单位之间存在雇佣劳动关系。
经保险公司协助张大爷与孙某沟通,孙某最终认可张大爷的误工损失。最终,张大爷提供其与单位的劳动合同、工资流水、误工证明等理赔材料,顺利获得了保险公司赔偿的1万多元误工费。
案例分析
该事故中,张大爷虽超过了法律规定的退休人员年龄,但其提供了相关劳动合同、工资流水等证明材料,其因事故确实导致误工,收入减少,误工费的保险赔偿从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事故双方的经济负担,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知识科普
一、什么是误工费?
误工减少的收入,是指被侵权人受到人身损害导致不能正常工作而减少的工资收入或其他类型的合理收入。法律规定,侵权人应当赔偿被侵权人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损失。
正确理解误工费问题,应当把握以下几点:
(一)判决侵权人对被侵害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基础是损害后果与侵权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例如,受害人因为侵权行为导致不能像平常那样正常工作,不能上班或者不能正常上班,在医院或者家中养病,必然会遭受损失;侵权行为与误工损失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
(二)不同案件中的受害人因生活在不同地区,从事不同职业,收入上必然存在差异,必然导致在误工费计算方式上存在着差异。误工费都是按照一定公式推演出来的,是拟制的法律真实,不是客观真实,必然与客观实际存在着差异。《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中“没有固定收入或者无收入的,按事故发生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年工资标准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等内容都是按照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确定的拟制的法定赔偿标准。
(三)赔偿的学理原则。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以侵权造成的损害发生前后,受害人财产减少的差额作为计算标准,即实行差额赔偿原则。受害人没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定型化标准赔偿。第四,误工期间。一般侵权,尚未造成受害人死亡、残疾的,按照受害人就医的医疗机构确定的时间为准,一般称之为非持续性误工。残疾的,误工时间计算到定残日前一天。死亡的,侵权之日至死亡之日为误工时间。
案例启示
建议广大车主应购买足额的商业险作为风险保障补充。老年人外出时注意人身安全、遵守交通规则,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做到知法学法懂法守法用法,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