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绍
投保人赖女士于2021年3月投保某司重大疾病保险。2022年6月在某市人民医院住院,确诊为甲状腺癌,遂向我司申请理赔。经我司调查人员调查发现,被保险人于2021年3月-4月以冒名方式在某市人民医院因子宫颈癌住院治疗,并于住院期间投保,即保险合同等待期内已确诊重大疾病,投保时存在隐瞒病史,故意未如实告知情节。根据保单保险责任关于等待期的规定,该保险公司决定不承担本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并退还保单现金价值,保险合同责任终止。
案例警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在本案中,赖女士在投保时就患有子宫颈癌,属于投保时未如实告知情形,该保险公司不负有赔偿责任,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合同的订立,应该遵循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风险评估主要依赖于投保人的自身陈述,在保险合同订立之前,投保人应将被保险人的重要信息如实告知保险公司或如实回答保险公司的询问,以供保险公司决定是否正常承保或加费承保。投保人未如实告知,如造成保险公司经济损失的,将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