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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保教育宣传 | 以案说险:您的知情权由我保障

来源:工银安盛人寿佛山中支 发表时间: 2023-09-19 打印本页

【案例简介】

客户H先生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保单保障期至2023年10月。2023年2月H先生因意外事故导致右侧跟骨粉碎性骨折,住院治疗近三个月,医疗费5万多元,出院后H先生向该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因H先生投保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只承担因意外事故产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故保险公司以不在保障范围内为由对住院费用部分予以拒付。H 先生对理赔结果不满,遂向该保险公司进行投诉,称销售人员未明确告知其投保产品不承担意外住院医疗保障,隐瞒保险条款重要内容,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经保险公司调查,销售人员确实存在未详细向消费者介绍清楚保险保障内容的情况,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分析】

对于保险消费者来说,知情权是一项重要权益。保险公司在销售保险产品时应当充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清楚地告知消费者有关条款、免责事项和保障范围等重要内容。上述案例中,由于保险销售人员没有充分向消费者披露投保产品信息,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导致消费者在保险事故发生后遭受了经济损失。

 

【案例启示】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保险机构应当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提供全面的信息披露。保险公司应该在售前向消费者提供详细的产品信息,包括保险合同、保险条款、保险期限、保险金额、保险费用、保障范围、免责条款等,以便消费者充分了解产品的特点和风险。

二是规范信息披露形式。保险公司应该采用易于理解和阅读的方式,向消费者提供书面或电子格式的信息披露材料,以便消费者能够准确、全面地了解产品信息。

三是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性。保险公司应该保证所提供的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不存在虚假宣传和误导消费者的情形。

四是提供咨询和解答服务。保险公司应该为消费者提供专业、及时的咨询和解答服务,以便消费者能够了解产品的细节和相关问题。

此外,广大消费者在购买保险产品时也需充了解产品特性及自身需求,避免因为信息不对称而造成的不必要损失,保障知情权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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