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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知识普及月 |【以案说法】切勿外借保单,远离保险欺诈

来源:佛山平安人寿 发表时间: 2020-09-17 打印本页

 

近年来,随着保险市场的快速发展,保险欺诈的形式也越来越多,不法分子骗保事件层出不穷,本次将揭秘客户如何出借保单,虚构保险事故进行骗保,最终锒铛入狱的经过......

 

【典型案例:出借保单,合谋骗保】 

 

张某参加公司年度体检活动,发现自己体检结果异常,经医院复诊确认,张某罹患恶性肿瘤,但张某未购买任何保险。在得知公司同事赵某有购买重疾保险后,为获得治病费用,张某决定与同事赵某合谋,冒用赵某身份证再次进行体检,使用赵某的保险合同谎称赵某出险,向保险公司提交理赔申请。双方约定事成之后,对“理赔金”进行分赃。 

 

  保险公司在重大疾病理赔审核及调查中,发现赵某寻找各种理由推脱慰问并对所患疾病情况语焉不详,于是对本案产生了怀疑。后经医院就诊档案核查、单位走访等多方调查确认,真实患者并非赵某而是张某,保险公司向警方报案。

 

随着警方的介入,张某和赵某坦白了自己的骗保行为。经法院审理,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张某与赵某的行为已构成保险诈骗罪,张某以保险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赵某因将保单借给张某合谋骗取保险金,构成保险诈骗罪共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备注:上述案例摘自中国保险行业协会《7.6|保险知识普及圆桌论坛:以案说法,保险消费者如何保护自身,远离保险欺诈》

 

【以案说法】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案例警示】

广大消费者切莫如案例中赵某,为图获利,与他人合谋,参与保险欺诈,触犯法律。同时,作为保险消费者,应妥善保管好个人投保信息及保险合同,切莫外借他人获取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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