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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隶属任何团队,直接计算佣金……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制度终于来了!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 发表时间: 2020-08-24 打印本页

为引导保险公司规范有序发展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队伍,提高保险销售专业化职业化水平,服务保险业高质量转型,中国银保监会中介部起草了《关于保险公司发展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于近日向业内征求意见。

 

《通知》分七部分共二十六条,从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定位、条件标准、甄选机制、支持举措、执业管理、行为规范、监督管理等方面提出具体的监管要求。

 

何为“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

 

《征求意见稿》对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把握以下基本监管取向:市场定位上,一方面将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归属于个人保险代理人范畴;另一方面强调和突出其非团队属性,打破组织层级,以有别于传统的团队型个人保险代理人。从业形态上,鼓励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展业形式多样,“坐商”“行商”均可。管理机制上,强化保险公司的管控责任,以此为抓手落实对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市场行为的管控。

 

根据《征求意见稿》,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是指与保险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不参加营销团队、自主独立开展保险销售的个人保险代理人。

 

此次发展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独立”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必须破除组织层级,不得隶属任何保险营销团队,也不得发展保险营销团队,仅可以聘请少数人员从事协助投保、出单、售后管理等辅助性工作;

二、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应按照代理销售的保险费直接计算佣金,不得给予组织增员利益等间接佣金;

三、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公司的授权代为办理业务的行为,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保险公司名义订立合同,使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怎样成为“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

 

《征求意见稿》还对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标准及甄选机制做出规定。

 

一、条件标准

拟招用人员应诚实守信,具有良好品行和社会征信记录,未曾因贪污、受贿、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秩序被判处刑罚,未曾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最近三年内未曾被金融监管机构行政处罚;

 

拟招用人员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通过保险基本理论和保险产品知识专门培训及测试,从事保险工作5年以上者可放宽至高中学历;

 

拟招用人员应有创业意愿和事业心,具有承担经营风险的意识和业务拓展能力。

 

二、甄选机制

建立严格的道德品行、社会信用、学历水平、专业知识、工作经历、业务能力等方面的考察标准;

 

建立清晰有序的甄选流程,至少设置基本信息审核、从业经历与诚信状况调查、职业性向测试、面试、岗前专业知识培训与合规教育、入职综合测评等环节,形成综合多元的评价体系;

 

建立上下联动的筛选机制,采取多层面试、多轮面试、下级推荐上级决定等多种行之有效的方式,既充分发挥基层机构贴近熟悉市场的优势,又体现上级公司统一标准、严格筛选的要求;

 

搭建由人力、业务、法务等多部门人员组成的综合性面试队伍,挑选既有专业知识能力、又有阅历资历的人员担任面试考官。

 

险企应从4方面支持展业

 

《征求意见稿》还要求保险公司要从四方面支持“独立代理人”展业:

 

一、杜绝层级利益,严格以业务品质和服务质量为根本建立佣金体系和考核制度。开发符合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特点的保险产品,科学设置首年佣金分配比例;

 

二、可以依法授权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从事保险产品销售、协助保险勘查和理赔等活动;有兼营代理其他保险公司保险业务资质的,可以授权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代为办理;

 

三、有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资质的,可以授权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销售该非保险金融产品,但应符合监管部门相关规定;

 

四、帮助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办理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工商登记,可以通过统一使用公司标识、统一对外命名或给予房租补助等方式支持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在社区商圈等地开设门店(工作室),并帮助争取享受个体工商户或小微企业等方面的税优政策。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要求保险公司依法承担对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办理业务行为的法律责任,全面落实执业登记、销售能力资质分级、培训教育等监管要求,履行好系列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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