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市民杨先生从事外贸工作,经常乘坐飞机出国,在一次空难中不幸丧生。杨先生生前投了人身保险,保险公司依合同支付了一笔保险金给作为保险受益人的妻子。杨先生妻子取得保险金后,女儿得知此事,提出:这笔保险金是父亲的遗产,应当由她和母亲均分。杨先生妻子则认为:自己是保险合同的唯一受益人,保险金应由自己一人取得。于是,双方发生了继承纠纷。
【律师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人身保险分为未指明受益人和指定受益人两种。指定受益人的,由受益人取得保险金;未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
本案中,杨先生所订立的保险合同指定的受益人为其妻子。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只能由其妻子取得保险金,其他人都不享有此项权利,因此杨先生的女儿对这笔保险金没有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