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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复买保险就可以多获赔吗?

来源:保监微课堂 发表时间: 2016-12-12 打印本页

现实生活中,有的人的保险意识很淡薄,甚至抵触保险,看不到保险对于未来生活保障的意义。但另一方面,保险实务中,也发生着另一种现象:重复保险,也就是俗称的对同一个保险标的买好几份保险的情况。那么,这样就可以获得更多保险吗?今天,我们以一个案例为大家详细解析!

 

案例再现

2015年5月,张某为刚购置的新房投保了120万元保额的家庭财产险,保险期限为10年。2015年10月,张某急需资金融通,遂将其住房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贷款银行要求其又向另外一家保险公司购买了120万元保额的家庭财产险,保险期限也为10年。2016年8月,张某住房不幸意外失火被毁,经评估损失金额为50万元,由于事故发生时张某所投保的两个保险都在有效期之内,于是他向两家财险公司分别提出索赔50万元。保险公司在要求他提供原始单据时,发现其多头投保,而按照有关规定,两家保险公司采用了比例分摊赔偿法,总和仍为50万元。张某对此不服,认为其在两家公司都购买了保险,交了两份保险费,就应获得两份赔偿,因而向保险监管机构投诉,要求两家保险公司分别赔偿其50万元保险金。

 

解析

对于张某这类同一期间在多家保险公司投保的现象,保险业称为“重复保险”。

 

何为重复保险?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那么,张某的要求可以实现吗?

按照《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可以就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请求各保险人按比例返还保险费。因此,我们可以看出,案例中的张某不能实现两家保险公司各赔偿其50万元的要求。

 

为什么要这样规定

我国《保险法》之所以要作出这样的规定,是为了防范利用保险变相赌博的道德风险的发生,保险只能分担风险,人们不可以通过保险获得额外利益,这也称为保险补偿原则。因此,虽然张某在同一期间投保了两份家庭财产险,但最后获得的赔偿并不是双份的。

 

结合以上案例,关于家财险投保还需提示大家

一、投保无需超额

 与寿险保障金额与保费的正比关系不同,保险公司只会按实际损失金额赔付,最高不超过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也就是说,财产险投保额越多并不意味着可以得到更高的赔付。家财险作为财产保险的一种,遵循补偿性原则,对于超额部分,保险公司不予赔偿,严重者甚至可能导致保单失效。很多保险消费者错误地以为保额越高,出险时获得的赔偿越多,这属于善意造成保险金额大于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但在出险时不但不能获得期望的赔付,还多花了许多保费。

 

 二、家财险无犹豫期

 保险专家提醒,投保家庭财产保险没有“犹豫期”,如果家庭里的大部分财产出现了变更,一定要到保险公司进行保单内容的变更,保费按天计算,多退少补; 如果发生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造成损失的,特别是在自己不能确认保险责任的情况下,应在第一时间通知保险公司,并要求保险公司上门查勘定损。

 

三、要清楚保险范围

消费者在投保家庭财产保险时应仔细阅读合同中的保险责任,需要注意并非所有家庭财产都可以投保家财险。家财险的保障范围函盖房屋、房屋附属物、房屋装修及服装、家具、家用电器、文化娱乐用品等,而金银首饰以及古玩字画等贵重物品,保险公司一般不提供保险保障;有的保险公司为家庭财产提供小额现金盗窃保险,但由于风险比较高,保险公司赔付的金额也不会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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