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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被淹保险公司拒赔,可预见风险不赔付

来源: 发表时间: 2016-11-11 打印本页

    2016年8月,某保险公司客服中心接到客户孙先生的报案电话,据孙先生介绍,他的汽车掉进了海里。保险公司迅速派查勘员赶到现场时,车辆已经完全淹没。车辆从海里拖出以后,经过调查,保险公司最终做出了拒赔的决定。孙先生对理赔决定不认可,遂拨打调解委员会电话申请调解。

 

    海边看日出 车子被淹

 

    孙先生是一名越野爱好者,为此特意买了一辆SUV汽车四处游玩。事发当日,孙先生带着妻子驾车到海边游玩。为了观赏早晨日出,孙先生和妻子凌晨就开车上了海滩。等孙先生发觉不对劲的时候,海水已经随着涨潮没到了车门下面。此时孙先生虽然踩足了油门,可是车辆已经完全陷入松软沙子中无法离开,车里也开始不断涌进海水。无奈之下,孙先生只得和妻子弃车逃离到岸边。眼见海水将爱车完全淹没,孙先生赶紧拨打了报警电话并随后向保险公司报案。

 

    保险公司拒赔

 

    保险公司认为,孙先生开车去海滩游玩,而出险的地点为当地一个未被旅游开发且无人管理的海边,故此车辆陷入海滩的情况不应属于难以预测的突发意外。在此情况下孙先生仍将车辆开上海滩,其应对潜在的海水涨潮风险有所预见,且该事故并不属于双方签订的车损保险合同条款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任何一种情况,所以公司做出了拒赔决定。

    而孙先生对保险公司拒赔的意见并不认可,认为自己买保险是为了车辆发生损失时有所保障,而且并未少交保费,公司没有理由不赔偿自己的损失。

 

    在听取了双方的意见陈述后,调解员结合保险条款向孙先生做了专业的解读,并指出孙先生驾车到海滩游玩,对海水涨潮落潮这一自然现象应有所了解,对因此增大的风险应有所预见,停车时应留出海水涨潮的安全距离。经过调解员专业的解释和沟通,孙先生接受了保险公司的拒赔决定。

 

    案件评析

 

    《保险法》第十六条中规定,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的事故。《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条款第四条也对保险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范围作了明确的约定,即“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碰撞、倾覆、坠落;(2)火灾、爆炸;(3)外界物体坠落、倒塌;(4)暴风、龙卷风;(5)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6)地陷、冰陷、崖蹦、雪崩、泥石流、滑坡;(7)载运被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随船的情形)。”

 

    需要特别提醒广大保险消费者的是,并非一切危险所导致的车辆损失都在保险公司承保范围内,在投保车险时保险消费者应看清保单中约定的条款内容,按需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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