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印章管理,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会印章由秘书处指定人员负责保管,使用时必须登记并按本规定的程序报批同意后方可盖章。
第三条 秘书处要建立和健全印章使用登记制度,印章使用登记薄长期保存。
第四条 印章使用范围
(一)本会发出的正式公文和便函;
(二)涉及合作或经济往来的合同书、协议书等;
(三)本会发出的财务税务报表、报告;
(四)以本会名义开具的介绍信、证明材料等;
(五)本会社团登记证复印件或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及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材料等;
(六)会员入会登记表及会员证书等;
(七)必须以本会名义送发的其他文件、文字材料等。
第五条 使用印章办理程序
(一) 本会发出的正式公文和便函,必须经秘书长同意签发后方可盖本会印章。
(二) 凡涉及合作或经济往来的合同书、协议书等,必须经本会秘书长审核同意后方可盖本会的印章,并存底备案。
(三) 以本会名义发出的各类报表和文字材料等,一般情况应留原稿。特殊情况不留原稿的,承办人应另在盖章登记表中详细写明文件名称、类别、份数、日期、承办人,经本会秘书长签字后,方可盖本会的印章,并留存复印件。
(四) 本会开具的介绍信、证明材料等,必须经本会秘书长签字后,方可盖本会印章。
(五) 需要使用本会社团登记证复印件或本会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和办理工商登记材料的,经本会秘书长签字后,方可在材料上盖本会印章。
(六)凡需要本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的盖章,须经会长签字后才能盖章。
(七) 以秘书处名义发出的正式公文、便函、介绍信、证明等,必须经本会秘书长同意签发后方可盖印章。
第六条 印章的管理
(一) 本会印章由秘书处指定专人妥善管理。
(二) 印章管理人员必须做到认真负责、忠于职守、不徇私情、严格执行本规定,并及时办理好有关印章使用登记手续。
(三) 对手续不全或内容不符合印章使用范围的文件、资料等不能盖章。特殊情况需要盖章的,应及时报告副理事长或秘书长,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处理,任何人不得擅自盖章。
(四) 印章管理人员对印章的使用、安全、维护负有重要责任。若因事外出,报告副理事长或秘书长同意后,可临时交给秘书处的其他人保管。
(五) 严禁私自将印章带出办公场所。若确有必要带出的,必须经本会副理事长或秘书长同意。
(六) 印章必须存放在可靠性较高的指定位置。印章如有被盗、遗失,应立即向秘书长和理事长报告,并采取补救措施。
(七) 盖章要清晰、色泽要鲜艳、位置端正地盖在日期的上方,并做到上不压正文,下压成文日期。
(八) 印章移交须办理手续,签署移交证明,注明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移交时间、图样等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