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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保险行业协会社会监督制度

来源:佛山保协 发表时间: 2016-08-15 打印本页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协会社会监督管理,依据法律法规政策和《佛山市保险行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协会设立社会监督机制,社会监督主要由意见箱、群众来信、网络来信、来电、来访等方式。

    第三条 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对社会监督提出的问题要研究讨论。

    第四条 监事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长(会长)办公会议对社会监督的处理提出质询和建议。监事不参与表决。

    第五条 社会监督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秘书处工作人员应每三个工作日对意见箱、电子邮箱的社会来信进行整理。对群众来电来访,接待人员应做好相关记录,并及时报告秘书长。

    第六条 秘书长对社会监督提出的意见,应指派秘书处两人以上进行调查,核实情况。秘书长根据相关情况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在会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解决的办法。

    第七条  处理社会监督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八条  对社会监督反映的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应同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九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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