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分支(代表)机构的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分支机构,是根据本会的发展和业务工作的需求,依据专业领域的划分或依会员组成的特点而设立的专门从事本会专项业务活动的机构。
第三条 本会代表机构,是在本会住所地以外属于其活动区域内设置的代表本会开展活动、承办本会交办事项的机构。
第四条 分支(代表)机构的任务:
(一) 团结同业,加强相互沟通、交流与合作,促进本会发展,增强凝聚力。
(二) 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对不正当竞争,形成促进本会健康发展的自律协调机制。
(三) 根据本会的章程办事。
(四) 接受政府委托的相关工作。
(五) 承办本会交办的事项或负责本会某项职能工作。
第五条 分支(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代表)机构在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六条 分支(代表)机构不另制定章程,依据本会章程及相关制度及规定制定分支(代表)机构工作条例,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分支(代表)机构在自身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分支机构不得再设分支机构。
第八条 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置、变更及撤销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并形成决议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登记后方可开展活动。分支 (代表)机构连续两年不开展活动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予以调整或注销。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置、变更及注销的相关工作由本会秘书处办理。
第九条 分支机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注销后,其原有印章须及时上交本会处理,如设有财务账户的则须进行审计,审计后予以注销。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变更,其印章须经本会办理移交手续;有财务账户的,经本会指定的审计机构审计后,须经本会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条 分支(代表)机构的成员为本会相关的会员。分支(代表)机构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工作人员。由本会秘书长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提出分支(代表)机构主要 负责人的候选人,经理事会审议决定。分支(代表)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由秘书长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提名,报理事长(副理事长)审查决定。
第十一条 分支(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全称。
第十二条 分支(代表)机构因特殊需要设立银行基本存款账户需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由本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其印章样式、银行账号须在登记管理机关及本会同时备案。
第十三条 分支(代表)机构的财务管理依照本会的财务制度执行,须接受本会的指导及监督;分支(代表)机构领导变更须接受本会指定的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
第十四条 本会不得向所属分支(代表)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用。
第十五条 分支(代表)机构的印章须专人保管,使用印章要登记备案,经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审批。
第十六条 分支(代表)机构的年度工作计划及举办的各种行业性活动报本会秘书处,经理事会审批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十七条 以分支(代表)机构名义对外发布信息,需事先向本会请示,经理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 分支(代表)机构违反本规定擅自或违法开展活动的,本会除责令其改正外,视情节严重情况采取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撤换主要负责人,还应主动向登记管理机关及业务指导单位反映事实,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