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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未经定损而被维修,保险公司拒付高额维修费?

来源: 发表时间: 2016-06-01 打印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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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先生在三水区乐平镇不慎发生追尾事故,造成其车辆受损。胡先生现场报案后,把车拖到南海的一家维修厂。在保险公司未定损之前,维修厂已经把车辆受损部位的所有配件都拆检下来,并根据自己的货单对配件进货,大部分的配件都更换了。保险公司认为:第一,维修厂在保险公司确定损失前拆检了所有配件,使其无法确认本车损失情况,无法判定配件属于待检还是更换;第二,维修厂在未与保险公司作任何沟通的情况下按自己的货单进货,如今维修费用偏高,双方争议较大。

 胡先生作为一名普通的消费者,并不懂车辆维修知识,因为赶着用车,已支付了70%的维修费。现在保险公司对维修厂的定价不认可,已支付的维修费不能获得全部理赔。无奈之下,胡先生通过媒体的介绍找到了佛山市保险行业协会保协纠纷调解处置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并申请调解。

接到胡先生的调解申请后,调委会工作人员认真审核了胡先生的材料并马上委派有专业汽车维修知识的调解员主持调解。调解员认为,胡先生已于现场报案,而保险公司查勘定损不及时是产生本次矛盾的原因之一,维修厂虚高的报价以及未经保险公司同意更换大部分配件是矛盾的关键。就本案来说,汽车已维修完毕,损失项目已不可核实,建议通过协商配件及工时费定价解决纠纷。调解员曾建议胡先生委托物价评估机构定损,但因为保险公司及消费者保存的材料不足,评估机构对事故损失定价存在困难。调解员从定价规则、市场行情等多方面合理分析,给出专业的意见。经过调解员两个多小时的分析与协调,最终维修厂同意不再收取胡先生剩余的维修费用,保险公司同意调解员出具的调解方案,理赔款十个工作日内划入胡先生的账户。

案件评析:

1、车辆损失价格争议,是常见的车险理赔纠纷,矛盾点在于维修厂赚取利润与保险公司车损理赔的原则之间发生分歧。在保险合同条款中规定,车辆损失可以更换或修复的,以修复为主。维修厂更换零件赚取的差价比维修的要高,因此调委会经常收到关于维修厂建议车主更换而保险公司坚持修复所产生的投诉。车主与保险公司共同委托专业的评估机构评估是目前较好的处理办法。

2、本案中调解员也曾建议消费者找评估机构,可惜车辆已维修完毕,当时车损情况保存的图片与相关材料不足,无法进行评估,增加了消费者的维权难度。建议消费者车辆出险时对事故现场以及车辆损失情况拍照留存,保存好其他相关材料,以便日后发生争议时举证维权。

3、维修车辆时可以考虑保险公司推荐的合作维修厂,当然也可以自行选择可靠的维修厂,但必须对维修厂的维修行为进行跟踪与了解详细情况,拆检、更换或维修必须得到车主本人或保险公司的同意后再进行,则可以减少理赔或维修费用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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