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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典型案例

来源: 发表时间: 2016-05-30 打印本页

P2P的陷阱 

——网贷平台非法集资案件

 

邓某伙同李某明于20135月注册成立深圳市X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邓某任法人及负责人,李某明任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营运。该公司在互联网建立网贷平台,发布虚假借款标的,以月息3%4%的高额回报吸引全国多地不特定对象进行投资,并通过网上平台与客户签订电子协议。邓某将非法吸收的资金主要用于投资购买房产、支付利息,最终因投资者挤兑造成公司资金链断裂。该案涉及投资者1325人,涉及金额1.2亿元人民币。

作案手法

一、以互联网为依托,公开宣传高息返利。在互联网建立东方创投P2P网贷平台,公开宣传“本息保障”、“资金安全”、“账户安全”,承诺给投资人 1个月3.1%2个月3.5%3个月4.0%的高利息回报,通过互联网宣传、电话联系及投资人相互介绍等形式吸引全国各地客户在其网络平台进行投资。

二、虚构项目自融资金,用个人银行账户收取投资者资金。虚构借款标的,类型多为短期拆借、房产抵押、车辆抵押等抵押借款,将抵押合同上传至平台供客户选择,以对借款人的隐私保护为借口,隐去借款人真实身份,导致投资人难以了解资金出借的真实信息。平台募集资金都是投资人直接转款至邓的私人账号,或者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后再转到邓亮的私人账号,具体投资款的用途均由邓个人支配。

三、资金自融自用,借新还旧恶性循环。将所融的资金一部分用于购买商铺,一部分用于支付投资者收益。同时将购买的商铺抵押给担保公司或银行获取贷款后继续投资或支付投资者收益,所投资的物业均存在质押借款,形成连环贷款。此外,邓将名下投资的物业进行公开宣传,以进一步骗取投资者的信任。最终因为投资者挤兑,导致资金链断裂,无力支付收益。

案件警示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P2P网贷平台凭借诱人的收益率,吸引了不少投资者参与。由于网贷平台无准入门槛、无行业监管,潜藏较大的非法集资风险,已屡屡出现兑付危机、倒闭、卷款跑路等情况。投资者在参与网络借贷时,一定要擦亮眼睛,深入调查了解,认清其融资性质,避免遭受损失。

 

 

 

庄园开发的神话

——广东茂名三家庄园非法集资案

 

广东XXXX开发有限公司、广东XX庄园有限公司、广东XX果业有限公司是广东省化州市的民营企业,从1997年起,三家企业在大力发展“三高”农业的形势下,利用城市居民热衷农业投资,而相关农业项目融资管理不严格的情况,以共同经营果园等名义,先后在北京、上海、浙江、山西、广州、深圳、沈阳等地进行招商活动,有的还在当地设立分公司,采取向投资人出具股东权益证等方式,承诺如投资果园开发、将获得定期回报,从而吸引了大批投资者。从19979月至2003年底,共对外签订合作开发果园合同8600余份,开发果园44000亩,吸纳人民币4.5亿元,其中境内投资者3.2亿元,境外投资者1.3亿元,涉案人数5200多人。

三家企业以合作开发化州当地的山地为名,先向农民承包山地进行整体开发,然后以五亩为一个单元对外售卖,约定果园产生效益后开发商得利20%,投资者得利80%。由于监督管理机制的缺失,开发商随意挥霍和恶意转移吸纳到的资金,加上荔枝、龙眼等水果价格大幅下跌,开发商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收益责任,造成集资者利益受损,引发全国各地投资者不断到部分中直机关、国家机关和省政府驻京办上访,给社会稳定带来严重影响。

作案手法

一、虚假宣传,画饼充饥。庄园开发企业在进行招商活动和广告宣传时,过分夸大了收益情况和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能力,特别是在招商初期,龙眼、荔枝价格较高,企业按当时龙眼每市斤20元计算收益,预期收益十分诱人,吸引了全国各地和境外不少投资者。实际上,后来由于龙眼、荔枝价格大幅下跌,果园开发是投入越多亏损越大,之前的承诺和预期收益成为一句空话。

二、庞氏骗局,请君入瓮。庄园企业在期集资过程中和经营手段上带有明显的欺诈性,资金使用缺乏有效监管。特别是在无法实现预期收益的情况下,庄园企业拿集资款来兑现回报,以稳住集资者,发现庄园资金出现危机后,还欺骗投资者实施所谓海外上市的“K计划”,推出果酒加工等,继续变花样集资,争取更多的集资者参与,尽量推迟危机的爆发。

三、高额回扣,疯狂敛财。庄园企业在集资过程中对中介人实行奖励或者给予回扣,最低15%,最高30%,企业的各分公司负责人和参与推介人都从公司拿走了数目不菲的回扣。与此同时,集资企业法人代表大肆挥霍集资者的资金。随着危机的发展,企业法人代表想法设法转移资产,偷逃资金,境外巨额集资长期滞留境外,去向不明。

案件警示

农业投资是时间长、低回报的投资。如果参与者对此能进行粗略了解和冷静理智的分析,哪怕向当地果农询问一下,就能明白三家庄园宣传的投资效益是子虚乌有的神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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