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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非法集资有关政策法规

来源: 发表时间: 2016-05-30 打印本页

处置非法集资有关政策法规

 

 从事非法集资可能涉及的罪名

从事非法集资达到一定标准将触犯刑法,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非法经营罪等犯罪,相关人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追诉标准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 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 万元以上的;

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 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 人以上的;

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 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 万元以上的;

4)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如何认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 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 万元以上的;

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00 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 人以上的;

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 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 万元以上的;

4)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集资诈骗罪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3.在集资诈骗案中,如何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1)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2)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3)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4)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7)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8)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在集资诈骗案件中,如何认定“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 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30 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 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50 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500 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不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予折抵本金以外,应当计入诈骗数额。

参与非法集资损失的承担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后,有剩余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就地上缴中央金库。经人民法院执行,集资者仍不能清退集资款的,应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损失。在取缔非法集资活动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只负责组织协调工作。这意味着一旦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参与者利益不受法律保护。

    关于跨区域案件的处理问题
   
跨区域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在查清犯罪事实的基础上,可以由不同地区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分别处理。对于分别处理的跨区域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应当按照统一制定的方案处置涉案财物。

    三、如何防范非法集资

社会公众应如何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

一要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提高识别能力,自觉抵制各种诱惑。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对“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的投资项目要进行冷静分析,避免上当受骗。

二要正确识别非法集资活动,主要看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以及其从事的集资活动是否获得相关的批准;是否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是否承诺回报,非法集资行为一般具有许诺一定比例回报的特点;是否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

三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高收益往往伴随着高风险,不规范的经济活动更是蕴藏着巨大风险。因此,一定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依法保护自身权益。

四要增强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意识。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参与者投入非法集资的资金及相关利益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当一些单位或个人以高额投资回报兜售高息存款、股票、债券、基金和开发项目时,一定要认真识别,谨慎投资。

遇到下列情况,应多加防范,避免钱财损失:

1、车站、公园、医院、酒店、广场附近派传单的,且只派给老年人的;

2、陌生人套近乎,嘘寒问暖,关心程度胜似亲人的;

3、名义上组织免费旅游、参观、茶话会等活动,实际介绍投资项目的;

4、打着“高科技产品”、“新兴行业”、“国家支持项目”、“境外上市”等旗号,宣传鼓动投资的;

5、身边有亲戚、朋友、老乡等“现身说法”,吹嘘相关项目有高额回报,自己已经获利很多的。

无法判断是否为非法集资,应当怎么做?

1、对照银行贷款利率和普通金融产品的回报利率看项目承诺回报是否过高,多数情况下明显偏高的投资回报很可能就是投资陷阱;

2、通过查询工商登记资料,查明相关企业是否经过正规注册,是否办理了税务登记等,如果主体身份不合法、不真实,则有欺诈嫌疑;

3、如不法分子以“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产权经纪公司”等为名,推销所谓即将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的股票,可通过政府网站查阅是否已经批准发行等;

4、一些影响较大的非法集资犯罪,相关媒体多会进行报道,要通过媒体和互联网资源,搜索查询相关企业违法犯罪记录,防止不法分子异地重犯;

5、对亲朋好友低风险、高回报的投资建议和反复劝说,要多与懂行的朋友和专业人士仔细商量、审慎决策,防止成为其发展下线目标;

6、如果实在无法判断是否为非法集资,还可以向有关部门进行咨询,待了解详情后再做决定,切不可抱有侥幸心理,盲目投资。

几点善意提醒

1)广大群众一定要提高认识,牢固树立风险防范意识,既要谨防投资陷阱,又需深知“买者自负”,政府不会承担任何损失。面对手段多样的非法集资,一定要端正心态,善于进行理性思考和分析,要懂得“天上不会掉馅饼”、“世上没有免费的午餐”的道理,对“高额回报”、“快速致富”、“一夜暴富”的所谓投资项目一定要擦亮眼睛,提高警惕,不要上当受骗。

2)投融资者要学法、懂法,面对资金短缺的矛盾和困难,要保持清醒的头脑,积极寻求合法的融资渠道,通过合法手段解决资金困难,避免违法筹资、害人害己的事件发生。已经参与非法集资的企业、个人要尽快脱离非法集资活动并主动报案,配合公安机关查清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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