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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投保 免责条款要看清

来源:中国保险报 发表时间: 2014-05-06 打印本页

        

      所谓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是指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依法将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向投保人陈述、明确解释,以便投保人准确理解自己的法定权利与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了对投保人的明确说明义务,但并未对明确说明的范围、方式、说明程度作出规定。法律上的宽泛规定,给司法实践带来了一定的困扰,而关于保险电子商务中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的法律规定更是空白,只能从案件审理中窥见法官的裁判要点。

案情简介:

      2012年3月,洪某向某保险公司业务员购买了“全国紧急医疗救援卡”,该卡是一种自助保险卡。3月27日,洪某按保险卡载明的流程登陆该保险公司官网,输入身份信息、账号密码后生成了电子保单,保额55000元,保险期限为2012年3月27日至2013年3月26日。该保单载明拒保职业:“室外装潢,及装修”、“安装玻璃幕墙工人”等情形。2012年6月,洪某在查看自己承包的玻璃雨棚安装现场时跌伤,于是要求某保险公司赔偿其医疗费用。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从事拒赔职业为由,不予赔偿,遂形成诉讼。

      本案焦点是免责条款是否生效,保险人是否尽到了明确说明义务,法院最后认定投保人在完成电子保单的过程中,已经知道该保险合同的特点与内容,已明了该保险合同的投保规则和保险责任免除条款内容,最终法院判决保险人胜诉。从本案中可以看出,法官认定保险公司客服人员已经向投保人明确提示免责条款并列举了免责情形,投保人理解了客服人员所陈述内容,保险人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

案例评析:

      自助保险卡是一种预付费保险卡,投保人购买卡单后,保险合同并未生效,在投保人登录指定网站并填写相关信息、阅读特定内容,完成指定步骤后,卡单才能被激活,保险合同才能生效。投保人在网上激活的过程中,可以看到保险人以不同形式对保险责任、免责条款进行说明,投保人在阅读并签字同意后才能进行后面的操作流程。

      从本案中看出,法院对于网络保险自助卡这种模式是认可的。在整个过程中,投保人激活保险卡的行为相当于投保要约,激活时保险人同意承保的承诺也就生效,保险合同也就随之成立。《保险法》第13条规定的“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未明确规定必须是书面纸质保险单,第二款“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说明电子保单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保险法》不排斥自助激活电子保单的法律效力。

      在案例中,法院认为保险人不仅对免责条款作出了引起注意的提示,列举了免责情形,而且免责条款不晦涩,不存在误导和歧义,投保人能够充分理解其含义。网络销售保险虽然与传统面对面的销售模式不同,但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仍有两层含义,一是“醒示”,即提醒投保人注意免责条款;二是“醒意”,即向投保人解释并使其理解免责条款。在电子商务保险中,保险人与投保人不进行面对面的交流,要求投保人理解免责条款就更困难,这就对保险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提出了更高要求。

        在电子商务营销模式下,投保人对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提出质疑,主要在以下两方面:

         一是说明的及时性。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是先合同义务,在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的过程中,保险人应当对免责条款作出解释,在投保人理解并考虑相关条款,双方意思表示真实的情况下,保险合同才得以成立。由于投保人的知识背景不同,很多情况下,投保人并不知道免责条款的确切意思,而是盲目地点击鼠标,完成了整个投保过程,往往在事后的回访中,投保人才注意到免责条款,发现所买的保险与自己的预期有出入,而此时投保人通常怕麻烦而不去解除合同,但会产生一种上当受骗的感觉。
 
        二是说明的有效性。法律规定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的立法意图在于避免被保险人因知识背景所限对合同中的专业术语或非日常用语不能充分理解,做出错误的判断。保险人说明的有效性至少要考虑三个因素:说明的客体(免责条款的内容是否合理、是否为公众熟悉、有关概念是否有歧义、文字表达是否贴切等)、说明的对象(投保人还是被保险人)和说明的程度(说明是否足以引起投保人的注意、投保人是否知晓免责条款)。

        为了保证电子保单保险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及时性和有效性,至少还有以下工作需要加强:

         1.鉴于“保险电子商务中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尚无法律规定,因此立法部门和相关行政部门应该出台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电子商务保险,为保险电子商务提供法律依据。

         2.免责条款以“特别”方式显示。在电子保单生成过程中,页面上会出现免责条款的情形,对这一部分内容,保险人应该用鲜明的颜色、不同的字体、加黑、加粗的方式显示,足以引起投保人的注意。

         3.以不同方式对免责条款进行解释。在订立保险合同的过程中,保险人对属于法律或规章层面的免责条款,无需再进行口头或书面的说明;对通俗易懂的免责条款,给予一般程度的解释;对专业性较强的免责条款,则应该给以较高程度的说明。在设计免责条款时,避免使用引起争议、晦涩、复杂的语言,能用通俗词汇的就避免用专业术语,以便投保人能够知晓条款真实含义。

        4.在投保人生成电子保单后,保险人应该及时对客户进行回访,询问投保人对保险条款特别是免责条款是否认真阅读、是否存在疑惑。此措施还可以起到再次对免责条款进行有针对性强调和解释的作用,进一步降低理赔风险。

         5. 做好证据的保存工作。在保险合同纠纷案中,一旦涉及责任免除条款的争议,保险公司就有义务对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进行举证。在电子商务保险中,由于明确说明义务主要是依靠书面形式进行,电子保单的保存就尤为重要,而对于通过口头形式并要求投保人回答的说明内容,比如通过录音记录保险人履行说明义务的,就需要保险人对电脑里的录音资料进行备份,对回访也应该进行录音并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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