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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新规将保护特定人群

来源:中保网 发表时间: 2014-01-20 打印本页

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近日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的通知》,自2014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通知》对低收入居民、老年人等特定人群出台了保护措施,同时引导银保业务进行结构调整,鼓励风险保障型产品和长期储蓄型产品发展,并对银邮代理渠道销售行为提出了一系列规范性要求。
将合适的保险产品销售给合适的人
《通知》中明确提出,商业银行应当对投保人进行需求分析与风险承受能力测评,并根据评估结果推荐保险产品,把合适的产品销售给有需求和承受能力的客户。
《通知》尤其对城乡低收入居民和老年人群等特定人群提出了保护措施,规定向其销售的产品应以保单利益确定的普通型产品为主,且不得通过系统自动核保现场出单,应由保险公司人工核保。
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副主任袁序成在1月16日召开的新闻通气会上介绍,银行保险渠道实现保费收入由2006年的1171亿元增长到2013年的5852亿元,年均增长率为25.8%,对促进保险业健康快速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但袁序成也指出,目前银邮保险代理渠道仍处于初级阶段,发展方式较为粗放,业务结构不合理,存在销售误导、违规经营、退保金大幅上升等问题。从人群来看,高龄和低收入客户等风险承受能力比较弱的群体,容易出现产品适销不对路等问题。
“希望此次发布的《通知》,引导保险公司、商业银行将合适的产品卖给有真实需求的、有承受能力的客户。让在银行购买保险的客户真正实现‘明明白白买保险’。”袁序成表示。
除了对特定人群出台保护措施,《通知》还规定,对有需求和承受能力的客户,向其销售保单利益不确定的产品时,在保费较高等情况下,需要投保人在相关风险确认声明书中签名确认后方可承保。
保障型产品占比不得低于20%
近年来,保险业回归保障本源正在稳步推进,尤其在2013年人身险费率市场化改革启动以来,保险业务结构更是有了显著变化。此次发布的《通知》也强调,保险公司、商业银行应加大力度发展风险保障型和长期储蓄型保险产品。
《通知》规定,各商业银行代理销售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保险期间不短于10年的年金保险、保险期间不短于10年的两全保险、财产保险(不包括财产保险公司投资型保险)、保证保险、信用保险的保费收入之和不得低于代理保险业务总保费收入的20%。商业银行总行及其一级分支机构应在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银监会、当地银监局上报上一季度代理各险种保费收入占比情况。
袁序成介绍,费改以来,保障型保险产品占比有了较大提高,2013年寿险业务保障型产品占比已经超过10%,在加之《通知》中列示的保证保险、信用保险等财产险业务,20%的比例要求应不难达成。
袁序成同时指出,目前人们对于保险的保障功能认识还远远不够,通过在银保渠道加大宣传,释放出社会真实的保险需求,保障型产品占比也会进一步提升。
对于业务占比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商业银行总行及其一级分支机构,《通知》明确,监管机构有权采取限期整改等监管措施。
细化销售行为的规范
《通知》作为进一步规范银保业务销售行为的指引,不仅明确犹豫期延长至15天、商业银行网点1年内开展保险业务合作的保险公司不得超过3家等规定,更在产品销售各环节都细化了规范。
银监会创新监管部副主任杨晓军表示,《通知》在保险产品销售前规范了市场准入、信息披露、风险提示等方面,在销售中建立了一系列审慎的机制,在销售后也明确了责任分工,将会促进保险销售行为进一步规范。
“希望通过对销售行为的规范,引导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之间建立深度合作,而非简单代理关系,并促进银保业务结构调整,鼓励风险保障型产品和长期储蓄型产品发展。”袁序成说。
据了解,《通知》在销售过程前段,要求保险公司做好产品及保单材料的准备工作,包括延长犹豫期、在相关材料中明确各项风险提示等。在销售过程中段,要求确保投保过程反映消费者的真实意思表示,包括由投保人本人填写投保单、不得篡改客户信息等。在销售过程后段,要求保险公司对销售情况进行监测,包括核对投保信息、建立健全客户回访等。
袁序成介绍,分红险和万能险等保单利益不确定的产品,较容易出现风险揭示不充分等问题,《通知》加大了对保单风险提示的要求。
记者注意到,在发布的《通知》中,对于分红险、万能险、投连险的风险提示语和犹豫期提示语,都已经细化到了词句表述。
保险公司“驻点”未松动
2010年,银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允许保险公司人员派驻银行网点。经过多次征求意见,此次正式发布的《通知》中,该禁令仍未松动。
杨晓军表示,取消保险公司人员“驻点”银行3年多时间里,很多商业银行一线销售人员经过各种专业培训,已经具备了专业保险知识,有能力完成保险产品的销售。
“驻点”银行虽未放松,但《通知》也明确提出,商业银行应加强对所属销售人员的管理,网点销售人员应按照商业银行的授权销售保险产品,不得销售未经授权的保险产品或私自销售保险产品。
《通知》还表示,保监会、保监局与银监会、银监局将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加强监管协作,依法对存在问题的保险公司、商业银行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袁序成也表示,监管部门联合,实现合作监管,将有利于共同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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